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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豬隻死亡保險宣導說明會,函送彙整農民及農會相關建議事項案。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0年5月7日府農疫字第1100107622號函。
  2. 有關建議要保人可自行選擇所轄縣市內之保險人投保一節,農委會已於本(110)年4月27日農金字第1105064378A號令發布修正「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投保之保險人為「畜牧場、飼養場(戶)所在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農會,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爰要保人可依上開規定自行選擇所轄縣市內之農會投保,或其所屬會員之農會投保。
  3. 本辦法實施前已與農會簽訂保險契約者,要保人如投保之農會為其畜牧場所在縣(市)轄區之農會,於本辦法實施後,仍可在原來之農會投保,其績優保戶之資格不受影響。另如要保人變更投保之農會,其績優保戶之資格得否移轉,及其是否仍屬績優保戶,宜由新承辦農會予以認定。
  4. 本保險期間為6個月1期,係配合本會每年5月及11月兩期之養豬頭數調查業務,有關建議保險期間由原訂6個月1期修改為1年1期,將視本期保險業務推展情況,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後定之。
  5. 高雄市政府建議理賠項目增加種豬品項一節,本保險旨在促使死亡豬隻均能獲得妥適處理,不流供食用、不任意棄置,藉此維護食肉安全及降低經營風險與農民負擔,有鑒於種豬或肉豬死亡之處理成本差異甚微,現階段仍以死亡豬隻重量兩級制核認理賠金額為宜。
  6. 有關建議補助化製合約服務費等問題,說明如下:(1)畜牧場死廢畜禽之處理方式包含化製、掩埋、焚燒、堆肥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倘有變更處理方式應經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即畜牧場處理死廢畜禽之方式並未限於委託化製處理。(2)另108年起現有化製場已陸續向畜牧場收取委託化製死廢畜禽之費用,並與畜牧場簽定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已逐步建立正常化商業營運模式與委託處理契約。考量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方式並未限於委託化製1種,且化製場亦設有分級收費機制,為符合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現階段尚不宜補助化製合約服務費。
  7. 有關開放豬隻死亡保險資訊管理系統之查詢權限予地方政府一節,農委會將每月列冊已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之保戶資料,置於農委會「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專區」官網,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下,供各縣市政府查詢所轄養豬業者投保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