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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正「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作業要點」

一、 依據文化部108年8月5日文藝字第1082030127號函辦理。
二、 文化部為扶植國內藝術村營運發展,於97年訂定「補助藝術 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協助藝術村辦理文化相關人才駐村、國際交流計畫、藝術村創作設備暨設施改善等。現文化部經重新審視藝術村營運需求,為因應藝術村發展趨勢,協助具有專業能量之藝術村永續經營,以型塑具代表性特色之藝術村,業於108年7月26日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
三、 本次修正重點將原要點補助類別「駐村計畫類」及「硬體改善類」,調整為「年度營運計畫」及「空間改善計畫」,以多面向支持藝術村朝向專業營運;考量藝術村取得空間使用證明之實務狀況,適度鬆綁相關規定;並因應政府採購法修正,調整運用補助款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採購法限制之相關規定;另將原每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調整為每案上限為300萬元,鼓勵發展藝術村多元特色。
四、 109年度文化部「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將於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收件,歡迎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組織遞件申請,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詳見要點內容,有關申請表請於108年10月中起自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grants.moc.gov.tw)專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