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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提升傳統市場及夜市消費場所販售商品、服務提供充分、正確及透明等消費資訊,並促進公平交易。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11月11日府建工字第1140246549號函。
  2. 為提升觀光遊憩區、夜市等消費場所食品、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標示及收費標準資訊透明度,請落實旨揭場所販售之食品、商品價格標示。
  3. 另為促進公平交易加強消費詐騙之預防,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商,不偷斤減兩及摻偽假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