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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馬公市公所補助人民團體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六點,檢送令、公告、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全部條文各1份。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本所113年度7月份事務會議通過(113年8月14日馬行字第1130104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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