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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中殘留農藥之檢驗方法」,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以農護字第1150072113號令訂定發布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3月3日府授農防字第1150049379號函。
  2.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