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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私有林業用地所有權人或森林所有人,歡迎向本所提出「森林登記證」申請,詳如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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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森林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森林登記證),爰森林所有人於土地種植竹木時,即應依上述規定完成相關登記,將種植物種及面積等相關資訊明確登載,先予敘明。
次依「森林登記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私有林竹、木之登記,由森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送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登記,發給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爰森林登記申請案件,倘經縣府核定登記者,已實質上完成森林登記,再與敘明。
按法規規定,私有林地需有森林登記證,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能核發災損救助金。因112年2-3月竹筍旱災時間較為急迫,爰先行辦理救助,後續補證森林登記程序,因此歡迎前開林地之森林所有人或所有權人平時即可至本所申請森林登記。
另因天然災害現地勘查具有時效性限制及急迫性,爰民眾可於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時同時申請補辦森林登記證,雖先行受理災損救助及勘查,惟仍應將森林登記證補辦完竣後才核發救助金。
以上事項請民眾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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