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鄉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農業部114年7月8日農糧字第1141109549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南投縣:香蕉 (救助額度:每公頃8萬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 自114年7月9日(星期三)起至7月22日(星期二)止,於公所受理農民申請(或依排程時間地點前往),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所需申請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金融帳戶存摺、合法農業用地文件(土地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有效租約等)。
-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依本辦法及農業部前開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