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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抗生素抗藥性,維持動物生病需要治療時之抗生素有效性注意事項。

  1. 依據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13年12月31日投畜防檢字第1130004276號函。
  2. 農民(飼主)與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依據處方箋進行處方藥買賣與使用。
  3. 遏制抗生素抗藥性,使動物醫療相關產業謹慎使用抗生素,以保護抗生素之有效性,故未來將就動物數量、用法用量明確定義其實質內容,使獸醫師(佐)實現「專業把關」與「限時限量」使用抗生素;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銷售處方藥之總量等所有遵循;使農民(飼主)知悉抗生素之用藥天數與劑量,且不應擅自停藥,以免發生抗生素抗藥性。
  4. 處方箋即日起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預計115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且列為針對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查核重點。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能依據處方箋開立事項供應處方藥品,倘處方箋記載不明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予以退件,不得供應處方藥品給農民(飼主),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1. 「用法」應包括投藥途徑、劑量、投藥頻度、投藥天數。劑量與投藥天數應明確,不得以範圍表示,無明確之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將引發抗生素抗藥性。獸醫師(佐)應依據其專業決定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
      1. 投藥途徑:如經飼料口服、經飲水口服、皮下注射、經乳房灌注、藥浴。
      2. 劑量:例如0.25 mL/kg,不得以範圍(例如0.25~0.5 mL/kg)表示。
      3. 投藥頻度:例如1天2次。
      4. 投藥天數:例如5天,不得以範圍(例如3~5天)表示。
    2. 「動物數量」:應填寫用藥之動物數量,於同一畜禽水產養殖場之動物,倘非用藥動物,則不得列入計算。
    3. 「用量」應依據劑量、用藥之動物數量、投藥頻度、投藥天數,填寫開藥總量。
    4. 「停藥期」:非產食動物無須記載停藥期,另就產食動物,即使停藥期為零天,仍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