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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之申設說明

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之申設說明

(一)於合法建物屋存有違章建築,若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形式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5項之規定者,應先填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以下簡稱諮詢表),向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確認該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類型及其得否設置。

(二)經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確認其「設置類型」、「設置場址」及「不影響公共安全且不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並取得諮詢表後,申請人於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時,應一併檢附「違章建築諮詢表」、「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謄本」(若無建物登記謄本,得以使用執照暫代)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文件

(三)申請人於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後,應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及竣工備查。其餘之設置流程及再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仍依現行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