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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禁止輸送豬隻及停止搬運豬隻屠體措施」。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10月23日府農疫字第1140244554號書函。
  2. 本案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3. 本案因國內養豬場死亡豬隻檢體,經農業部獸醫研究所檢驗發現該檢體均呈非洲豬瘟(ASF)核酸陽性反應,為避免疫情發生且情況緊迫,無法事前公告周知,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免踐行預告程序。
  4. 本法規係屬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適用範圍,爰併附「其他事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