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項條件: |
(一) |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10月14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 於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
2、 | 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
3、 | 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4、 | 於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
(二) |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
二、 | 補助標準: |
(一) |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
(二) |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
(三)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5,000元。 |
(四) |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
(五) | 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
三、 | 受理申請期間:114年9月5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四、 | 申請方式: |
(一) | 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4年9月5日起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直接下載。 |
(二) | 線上申請:請於114年9月5日至10月14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
五、 | 申請人與子女符合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等),應擇一請領,如有重複領取,應繳回補助款項。 |
六、 | 其他規定請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及公告。 |
延伸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