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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114年楊柳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濁水溪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

  1.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修正應注意事項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於114年4月11日召開「114年度濁水溪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執行會議」之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公告114年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
  3. 公告撿拾對象限設籍於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之民眾得撿拾清理,撿拾時間自114年9月5日起至下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彰化縣、雲林縣或南投縣其一之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但該期間內倘有其他豪雨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得予緊急終止本公告立即失效,民眾應停止撿拾,以免觸犯森林法。
  4. 本次公告部分內容修正為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第6款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3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