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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114年於彰化縣畜牧場發生雞蛋檢出芬普尼殘留案,請雞農雞隻不得使用芬普尼。

  1. 依據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15年3月20日投畜防檢字第1150001033號函。
  2.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之3條第1項規定,未核准之動物用藥品,則不得用於畜禽養殖業之動物或動物飼料中。此外,芬普尼從未被核准用於雞隻,合先敘明。
  3. 請雞農依據合法之動物用藥產品標籤仿單及獸醫師處方使用動物用藥品,以防治動物傳染病。此外,亦可透過生物安全、良好飼養管理措施、完善之牧場環境清潔與消毒等措施,阻斷外寄生蟲入侵與感染。
  4. 農政單位與衛生單位將持續分別於畜牧場端與市售端檢測雞蛋芬普尼殘留量,以維護畜牧場用藥安全與食品安全。針對違法用藥之雞農,將依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處6~30萬元罰鍰,並依本法同條第4項規定,公布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商譽將嚴重受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