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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114年6月30日府建使字第11401296401號令一份,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 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2項、南投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第13條第2款規定
二、 因應近期本縣大型工程陸續開展,民間建築業已受缺工缺料嚴重影響,至諸多建案施工進度延宕甚至停止窘況及限貸令等問題,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 月31日止經本府核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以許可函日期為準),且仍為有效者,准其自動延長施工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