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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以農防字第1041473364號公告。

詳如附檔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一、 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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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 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二) 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三) 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落接觸。
(四) 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 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掩埋。

七、 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如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