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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宰殺及食用犬貓等規定。

  1. 依據農業部114年6月20日農護字第1140072688號函。
  2. 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等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反規定罰則分述如下:
    1. 宰殺動物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3. 近年疑有部分外籍勞工基於原屬文化風俗而食用犬貓,惟未悉我國法令規範,致有觸法之虞。為強化法令遵循及行為指引,農業部業已製作多語版宣導文宣(如附件),敬請外籍勞工遵守,以共同防杜違法事件發生,維護動物福利及我國法治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