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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函知總統112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公布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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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重點為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得就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辦理容積移轉(第41條);另並修正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第99條)。
二、
本修正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2年12月1日起生效,請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訂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檔案下載
附件一
附件二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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