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行庫資格:在國內合法登記且領有有效證件之本國銀行,並在代理期間內於本縣設有1處以上營業處所,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105年底淨值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二、公開遴選須知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遴選須知之領件日期:自106年9月15日起至106年10月5日止,請逕向本所財政課索取,或自行於鹿谷鄉公所官網公告下載。
三、收件地點及截止日期:本案遴選資料文件,請於106年10月5日上午12點00分前寄至本所(郵戳為憑),或於本所上班時間內親送本所財政課,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所地址: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二段73號。
五、經參加本案評選者有無獲委辦,原件概不退還。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辦理代理公庫銀行公開遴選須知
一、依據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遴選「鹿谷鄉代理公庫銀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條、公庫法第3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及財政部訂定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訂定本須知。
二、業務說明:
(一)代理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 110年12月31日止。
(二)業務範圍:詳如契約書草案。
三、遴選資格:
(一)在國內合法登記且領有有效證件之本國銀行,並在代理期間內於本縣設有1處以上營業處所。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選銀行依規定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105年底淨值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2、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3、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4、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四、服務建議書
(一)內容:
應載明計息方式(不得低於契約書草案中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可提供之資源及服務,其餘詳如本所公庫代
理銀行遴選項目表之事項。
(二)格式:
1、使用文字為中文,以直式橫書為原則,並以A4紙張繕打,裝訂成冊。
2、檢附遴選資格相關文件影本,
請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印章。
五、應備資料文件:
(一)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四份(詳如資格與文件審查表),裝封於不透明封袋內,封口應密封並加蓋銀行印章,封面註明參選銀行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於106年10月5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掛號郵寄(地址: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二段73號)或親送本所財政課,逾期概不受理。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委託公庫銀行代理鹿谷鄉庫契約(草約)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以下簡稱甲方)依據公庫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委託公庫銀行(以下簡稱乙方)代理
鹿谷鄉庫,並由乙方辦理庫務,代理期間自107年 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 31日止,經辦甲方暨其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其權利義務雙方議訂條件如下:
- 乙方代理之鄉庫,應以設於甲方所在地為原則。乙方必要時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辦,其責任仍由乙方負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二條 乙方代理之
鄉庫,由甲方刊發庫印,以昭信守。乙方如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辦者,應將甲方刊發之庫印轉交其使用。該庫印啟用時應拓具印模送甲方備查。
第三條 乙方代理
鄉庫對於經收各機關之現金、到期票據及證券等均應以存款方式,按下列各款約定分別存管:
一、
鄉庫存款:收納
鄉預算之各項歲入款及預算外之收入款屬之。
二、
鄉庫機關專戶存款,分為下列二類:
(一)特種基金專戶:收納各機關依法令、契約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屬之。
(二)保管款專戶:收納各機關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及
鄉公所依據分配預算,自
鄉庫存款以支票簽發其附屬單位之經費款項屬之。
三、
鄉庫暫收稅款
:經收國、地方共分稅分配款未劃解前屬之。
第四條 乙方對於
鄉庫存款之收入,應憑繳款書或支出收回書辦理;支付時應憑甲方簽發之
鄉庫支票、收入退還書或約定方式辦理,並以其
鄉(鎮、市)庫存款戶餘額為限。
第五條 乙方對於機關專戶存款之收入,應憑送款憑單或專戶繳款書辦理;支付時應憑存款機關簽發之專戶存款支票或約定方式辦理。對於暫收稅款專戶之收入,應憑送款憑單辦理;支付(即轉解)時,應憑甲方簽發該專戶存款支票轉帳。
- 乙方對於鄉庫支票及專戶存款支票之核付,如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為支付,依法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時,乙方應即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乙方或其轉委託代辦機構對於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應依乙方所定「辦理公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乙方代庫所需之公庫支票及其他一切帳表、單據、傳票,悉由乙方依照規定格式印製備用,其所需印刷費由
乙方轉委託代辦庫務機構負擔。
第九條 乙方受託辦理庫務,除應付其他機關、團體之費用(票據交換所之票據掛失止付服務費/金融同業之票據託收費用/金融輔助業者之跨行匯款費用等)可向存戶收取外,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第十條 乙方受託辦理各機關之庫款轉移或轉匯,
得予免費匯撥,如以電匯(含電報或電話匯款)方式辦理者,得向申辦機構收取郵電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對於本契約第三條存款之計息及不計息分訂如下:
一、
鄉庫存款不計息。
二、甲方各專戶存款及項下之特種基金專戶及保管款專戶,甲方依其財務調度需要,自行按活期儲蓄存款或各檔期定
期存款,依乙方或轉委託代辦機構之牌告利率予以計息。
上項定期存款如中途結清提取,應依乙方或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定期存款中途結清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甲方處理
鄉庫業務及乙方代理
鄉庫業務,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本契約無約定者,應依公庫法、南投
縣縣庫管理辦法、乙方訂定之「鄉(鎮、市)公庫實務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乙方代理鄉庫業務,如需轉委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者,應與該代辦機構照本契約之範圍另訂契約,並將該契約一份送甲方備查。
第十四條 乙方應依財政部訂定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規定,於決算後六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甲方備查。
依本契約第一條約定受乙方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將相關財務報告送乙方備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期滿而新契約因故尚未訂定時,經雙方同意,得以公函方式延長之。
第十六條 本契約繕具一式四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餘一份由甲方報請南投
縣政府備案,一份由乙方代理分公司留存。如有應行修正之處,得由任何一方提出洽商同意後修訂之。
甲 方: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鹿谷鄉鄉長 ○○○
地 址:
乙 方:○○銀行
總經理:○○○
代理人: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