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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110年5月1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6551號令公布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

  1. 依據南投縣政府5月21府授農防字第1100121833號函。
  2. 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計5條,修正重點如下:(1)增訂增進動物福利為本法立法意旨。(第1條);(2)增列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而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為虐待定義。(第3條);(3)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獸鋏等嚴重傷害動物之方式捕捉動物,並配合修正罰則。(第14條之1、第30條;(4)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及寄養業者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第22條之1)。
  3. 請民眾避免不黯法令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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