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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

  1. 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6日林保字第1121632158號函辦理,本次主要調整陸域(含淡水域)部分魚類保育等級及修正中文名稱,相關資訊如本消息附件。
  2. 本次修正前已飼養旨揭公告新增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