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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函復農民成立能源公司(或企業社)售電予該公司需登記之營業項目一事。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19日府農輔字第1130021525號函。
  2.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4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辦理簽約」、第12條第1項「設備登記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主管機關應發給設備登記文件」規定,台電係依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文件與設置者簽訂電能購售契約,後續再依主管機關發給之設備登記文件辦理電能躉購,至設置者登記之營業項目非屬台電購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