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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有關市售非醫用口罩標示宣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9月28日府建工字第1090227240號函。

二、為落實商品正確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攤商販售「拋棄式非醫用口罩」(不包括可重複清洗之布製口罩),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無論國產或進口的市售拋棄式非醫用口罩,均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標示事項包括有:「商品名稱、製造商/進口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數量或規格、製造日期」等項目。

(二)如無或偽標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之口罩商品,卻宣稱為「醫用」口罩,即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