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及鹿谷鄉為辦理「森林副產物-竹筍」(孟宗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農業部115年4月27日農林業字第1152210315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次鹿谷鄉辦理現金救助品項: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孟宗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且林地位於本鄉所轄範圍)。
二、救助額度:每公頃4萬1,000元。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星期二)止,上班時間(8-17點) ),例假日不受理。
(二)鹿谷鄉公所:受理申請私有地、國有財產署租地之林地(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原林務局)租地:請逕至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辦理,所需備齊文件請電洽該單位詢問(049-2642001)。
(四)臺大實驗林租地:請逕至臺大實驗營林區辦公室申辦辦理。(清水溝營林區:049-2750379、溪頭營林區:049-2612210、水里營林區:049-2770004、內茅埔營林區049- 2750379)。
(五)所需申請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金融帳戶存摺、合法農業用地文件(土地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有效租約等)。
(六)請善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自行下載及註冊,並先在所申請地號內拍照上傳(遠拍、近拍、多角度多張),增加勘查效率。(可事先拍好上傳)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且現場具有明顯竹林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林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不足0.1公頃,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五、其他事項依本辦法及農業部前開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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