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之勸告書公示送達公告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送達人曾志明因招領逾期,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