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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動力用電優惠輔導措施,南投縣政府訂定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程序。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2月6日府農務字第1150021878號函。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48條規定及經濟部114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討論決議,自114年9月1日起,於電價表增訂每戶每月最低計收金額(基本電費)100元,調整前為每月33.6元,前項費用可扣抵當月電費。
  3.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規定,只要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農業動力用電戶,包括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水產養殖用電、畜牧用電、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等6類,可向本府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即可向台電公司註記為農業動力用電優惠戶。除水產養殖用電外,係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用電負載率為0者,基本電費免收;其餘則以負載率級距減免5%~50%不等之基本電費,負載率80%以上者則全額計收電費。
  4. 農友可依南投縣政府所訂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程序向南投縣政府提出申辦,以維護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