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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5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至115年4月30日止

本辦法可申請獎勵輔導造林之規定,簡述如下:

(一)申請對象(本辦法第三條):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二)土地條件(本辦法第六、第七條):
1、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有造林需求。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2、申請最小面積限制:造林區域完整不得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3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以上。
3、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例外情形: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
4、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污染管制區。
5、其他:次生林應經審查同意後予以核准獎勵造林始可進行伐採,若於申請前或審查期間擅自先行伐除,該案件將不予核准參加獎勵造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https://www.forest.gov.tw)/生態資源維護/森林經營/造林生產/獎勵造林2.0(114年8月20日起施行)項下列有各項宣傳資料(含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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