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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鄉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即日起至7月24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

主旨:公告本鄉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農業部114年7月8日農糧字第1141109549號及7月10日農糧字第1141109582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 香蕉 (救助額度:每公頃8萬元)
  • 紅龍果(救助額度:每公頃9萬5,000元)。
  • 龍鬚菜(救助額度:每公頃4萬1,000元)
  • 四季豆(救助額度:每公頃4萬7,000元)
  • 絲瓜(救助額度:每公頃4萬7,000元)
  • 食用番茄(救助額度:每公頃5萬6,000元)
  • 苦瓜(救助額度:每公頃5萬6,000元)
  • 塑膠布溫網室(救助額度:塑膠布(網)每公頃18萬元;整體結構每公頃90萬元)
  • 水平棚架網室(救助額度:塑膠布(網)每公頃6萬元;整體結構每公頃20萬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 11479(星期三)起至724(星期四),上班時間於公所受理農民申請(或依附圖所列排程時間地點前往),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所需申請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金融帳戶存摺、合法農業用地文件(土地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有效租約等)
  •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依本辦法及農業部前開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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