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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以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公告「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4年5月14日府授農防字第1140112681號函。
  2. 本案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 7 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3. 本法規係屬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適用範圍,爰併附「其他事項說明」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