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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民眾自負30%,政府補助70%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民眾自負45%,政府補助55%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縣,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三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戶內人口死亡須附除戶謄本)

3.1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蓋有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身障手冊、服役或軍人證、服刑或羈押證明、薪資證明(志願役軍人、教師)、月退俸/月撫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