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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之藥品容器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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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2.容器定義: (1)指鋁、鐵、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或塑膠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包裝,例如鋁罐、鋁軟管、玻璃罐等包裝。 (2)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前述材質)。 3.容器不包括: (1)袋、膜、布、箔等包裝。 (2)容量達17公升以上之容器。
延伸連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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