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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宣導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請民眾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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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部112年12月25日農授林業字第1120731155號函(如附件)辦理。
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野保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之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相關訊息請民眾留意。
檔案下載
1121225農業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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