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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本縣114年0728豪雨林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本所自即日起至8月20日止,受理農民辦理救助申請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8月7日府農林字第1140183911號函、農業部114年8月6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619B號函暨該函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2.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1. 辦理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 態應屬存續中)。
    2.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3. 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4. 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4萬1,000元。
  3.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1.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2.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3.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4.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5.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6.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7.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4. 旨案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8月20日止,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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