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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中黃麴毒素之檢驗方法」,業經農業部以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農護字第1150072111號令訂定發。布

  1. 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3月3日府授農防字第1150049778號函。
  2.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