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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開徵求【代理公庫】銀行委託服務建議書,供本所辦理遴選(至114年9月30日截止))

壹、依據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遴選「鹿谷鄉代理公庫銀行」,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4條、公庫法第3條、財政部訂定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及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訂定本須知。

貳、業務說明:一、代理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二、業務範圍:詳如契約書草案。

參、遴選資格:

在國內合法登記且領有有效證件之本國銀行,並在代理期間內於本縣設有1處以上營業處所,並符合下列條件:

  • 113年底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 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肆、遴選作業:

  • 本所依據財政部訂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辦理,並成立代理公庫評選委員會,設置委員3人,由本所主管擔任之。
  • 遴選文件請於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00分前以掛號郵寄至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二段73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所收文處,逾期概不受理。
  • 本案於截止收件後擇期舉行遴選作業,依據參選銀行所提資料進行書面評選,遴選結果將另以書面通知。
  • 經評選為第一名者,取得優先商議契約資格,依其所作承諾,列入契約依據,後經本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後,另函通知簽約,逾期放棄資格,由第二名遞補之。

伍、評選項目及計分方式:

  • 最近一年資產總額佔百分之十(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 113年底淨值佔百分之十(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 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平均報酬率佔百分之十(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 最近半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佔百分之十(其比率愈高者評分愈高)。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佔百分之十(其評等愈高者評分愈高)。
  • 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佔百分之十(其比率愈低者評分愈高)。
  • 服務功能及配合性佔百分之四十(詳如評分標準表)。

陸、應備資料及服務建議書:

  • 資格文件一份及服務建議書五份(詳如資格與文件審查表),裝封於不透明封袋內,封口應密封並加蓋銀行印章,封面註明參選銀行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 內容:應載明計息方式(不得低於契約書草案中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可提供之資源及服務,其餘詳如本所公庫代理銀行遴選項目表之事項,應逐項詳細予以敘明或檢附佐證資料。
  • 格式: 一律以中文書寫、A4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含封面、目錄並裝訂成冊。如有檢附遴選資格相關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印章
  • 相關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提出後,本所概不退還。

柒、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辦理。

捌、如有疑問,歡迎電洽財政課蘇小姐:049-2755720分機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