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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114年度「濁水溪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

  1.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農業部114年7月29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35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於114年4月11日召開「114年度濁水溪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執行會議」之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之濁水溪流域,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
  3. 本公告自114年8月6日起開放設籍於本縣、彰化縣及雲林縣之民眾撿拾清理公告區域範圍之漂流木(相關規定詳如公告),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4. 公告撿拾期間,如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縣、彰化縣及雲林縣其一之陸上颱風警報時,本公告立即失效,民眾應停止撿拾,以免觸犯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