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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農護字第1120072763號令發布,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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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南投縣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農疫字第1120301474號函。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為規範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應提供充分且正確資訊,並使寵物食品業者產製相關產品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法時有所依循,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發布「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
鑒於112年4月11日本原則發布後,雖經農業部舉辦多場法規說明會及請相關公會輔導業者,惟相關公會及業者陳情無法於113年1月1日完成更換包材、完成修正或進行產品回收等事宜,爰將生效日調整至113年7月1日。
本原則係將寵物食品較具爭議用詞予以表列說明,惟即使本原則未施行,各地動物保護機關對於寵物食品標示明確不實、誇張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仍可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旨揭原則可自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5817&log=detailLog)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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