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民眾勿任意於公共場所及公園餵食禽鳥以免造成殘餘鳥食、禽鳥類排泄物造成環境衛生污染。
「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以農防字第1041472695號公告。
「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遺址監管保護辦法」、「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