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回收廢四機,經濟實惠又環保。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及第二篇第四章條文自104年2月5日施行
有關事業廚餘產源端,應落實分類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避免混入家戶垃圾或任意棄置於雨污水下水道,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查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