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預告
「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以農防字第104147233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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