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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並修正全文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業經行政院農業委會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以農防字第104147278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後,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之刑度已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