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4年7月1日環部循字第1146111613號公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修正公告影本1份,並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
民眾輸出入野生動物,需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申請同意後始得輸出入。
「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業經海洋委員會於108年1月9日海洋字第10800000721號公告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