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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系統
  • 修正「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第一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等規定,便利行政卷宗內文書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行政卷宗之完整及機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便利行政卷宗內文書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行政卷宗之完整及機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案因行政程序法四十四條及四十五條刪除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廢止,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
  •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等規定,便利行政卷宗內文書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行政卷宗之完整及機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