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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原指定之「遺址」,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重新指定為「考古遺址」,並廢止原「遺址」名稱公告

系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暨107年11月15日「第一屆南投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