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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6)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附表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附表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流程圖(以上表格請逕至本府網站-社會及勞動處-表單查詢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nantou.gov.tw/)。
七、「附表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金、銀、銅牌)」請務必先以電子檔傳送至呂怡蕙科員信箱:sandy6796@nantou.gov.tw,以利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