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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獼猴之防治措施

系統

 (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者,得予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倘民眾種植作物發生臺灣獼猴危害情況,可依野生動保育法相關規定進行防治或向地方政府申請獵捕。
(二)為避免因民眾餵養獼猴而造成其數量之增長,請不接觸、不逗弄、不餵養臺灣獼猴,必要地方政府將依地方制度法,於特殊地區公告禁止餵養臺灣獼猴之規定,以建立人猴間之正確相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