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有關「沉香葉」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