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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理106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福1字第1070135195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1、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7年2月26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7年1月27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3)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7年2月26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2、申請限制:
(1)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者,不得提出申請。
(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3、補助標準: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2,000元。
(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2,000元。
(5)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4、受理申請日期:107年2月26日起至107年3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5、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10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1號13樓)。另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網站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