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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系統
1.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2.依行政院105年12月14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