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依災保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 依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略以,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雇主包含: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或開業執照,為執行業務僱用勞工者。
- 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成立之巷弄長照站或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辦公處。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 前述單位取得說明二之各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或執業執照(證書、許可函、核備函等)後,即使僅僱用1名本國籍員工,亦為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又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
-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除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核處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再依災保法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法公布投保單位名稱及違法事由,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則按次處罰。又如勞工發生職災事故,該局核給職災給付後,將向雇主追還給付金額。
- 相關規定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ogv.tw/)參閱及下載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