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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出租不動產(土地、廠房) 建議約定事項」

民政課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425號函轉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2月21日環署循字第1111160567號函 辦理,隨文檢附上開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近期屢見土地、廠房出租後遭惡 意違法貯存、堆置或棄置廢棄物情形,為避免土地、廠房 出租人,無端需負擔棄置場址之廢棄物清理責任,爰研擬 旨揭建議約定事項,請於簽訂租約時納入約定並協助推廣。